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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之经济补偿金(理解与适用情形和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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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9-19 10:11:40 {/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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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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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理解: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的补偿。国外称作离职费或遣散费等。经济补偿金主要系平衡劳动者就业稳定和用人单位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在提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成本的同时,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6条)

(一)情形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情形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三)情形三: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40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情形四:企业破产重组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

(五)情形五。(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情形六。(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45条)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七)情形七: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48条)

(8)情形八: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41条)

(9)情形九: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10)情形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标准: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且年限不超过十二年。(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工资是指应得工资,北京等地明文规定包含社保等费用)

备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