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还要多久虚拟的网络游戏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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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15 15:33:33
虚拟物品实质上是一种存储于网络游戏或其他虚拟环境的服务器中的电磁记录;不论虚拟物品在虚拟环境中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本身只是按照一定规则或指令形成的电磁数据.
特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依赖于该网络游戏,一旦该游戏不再运营,该游戏中相应的虚拟物品亦不复存在.
玩家通过游戏获得乐趣,原本是以娱乐为目的的.无论是单机游戏还是网络游戏,玩家在使用游戏的过程中,按照游戏程序的设定,都会获得游戏中的物品,包括装备,道具,游戏中的货币等.而这些虚拟物品的表现形式,均是一样的,都是游戏开发者预先设定的.
而大多数人对虚拟物品的关注,以及虚拟物品在现实中逐渐作为一个产业而实际存在,是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开始的.
网络游戏允许多个用户同时在一个虚拟世界中游戏,基于网络游戏的互动性特性,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可以在不同的玩家使用的角色中交换.对于该类游戏的玩家而言,游戏中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的虚拟价值逐渐实体化了,因为这些虚拟物品是玩家花费了心血和时间而获得的,在玩家看来虚拟物品是具有价值的.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现象.例如,游戏中经常发生虚拟物品丢失,虚拟物品使用真实货币进行交易等.也因此引起了法学界的思考,例如:虚拟物品是否是物 如果是物,是否有价值,价值如何评估 虚拟物品上存在财产权吗 如果存在,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是物权,知识产权 还是债权 玩家对虚拟物品是否有权利 如果有,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就虚拟物品的权利属性和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无明确规定.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对于;虚拟物品权利属性;①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各种不同的观点.
(1)物权说:用物权保护虚拟物品的观点,是基于将虚拟物品认定为物,认为虚拟物品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属于一种广义上的;物;,是玩家付出了时间,精力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玩家对虚拟物品享有所有权,网络游戏运营商只提供了游戏的场所并对虚拟物品付有保管的义务.
(2)债权说:是用债权保护虚拟物品的观点,该主张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具有一种通过服务合同建立的债的关系,而虚拟财产正是这种债的关系的体现,是玩家享有的一种债权性权利.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交易关系,玩家对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控制标志着其在享受运营商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向其提供的服务.
(3)知识产权说:用知识产权保护虚拟物的观点,是将虚拟物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认为虚拟物品是智力成果.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物品来源于游戏软件开发商在游戏软件中的预设,因此开发商享有知识产权;如果游戏运营商获得开发商就知识产权的某种转让,运营商也根据转让享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游戏软件开发商或运营商提供游戏环境和各种造型预设,但这只是提供了创造虚拟物品的环境和条件,虚拟物品是在玩家投入了相当多而复杂的创造性的劳动中产生的,因此玩家对虚拟物品享有著作权.另外,还有一种建议认为,可由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共同享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
(4)新型财产说:虚拟物品上的权利不能简单归在已经存在的权利形态中,而应该根据虚拟物品的特点,创建一种新型的权利,进行针对虚拟物品和新型权利形态的立法,从而对虚拟物品上的权利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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