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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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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旨在加强反间谍工作,预防间谍行为,确保国家安全。该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本地实际情况。

2. 该办法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旨在通过加强人民防线建设,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组织和公民共同履行防范间谍行为及其他国家安全威胁的责任。

3.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保持党的领导,结合公开与秘密、专门与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实行积极预防、综合治理的原则。

4. 浙江省各级政府应重视并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实施责任制,并将工作成效纳入平安建设考核,确保必要的经费支持。

5.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强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并纳入网格化管理。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宣传教育。沿海地区和重点单位所在地可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宣传教育基地。

6.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协调和指导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规范,推动防线组织建设,分析形势,提供业务指导和检查,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7. 保密、网信、公安等部门应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明确具体要求,督促单位落实责任,提供线索,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8.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外派人员管理,报告可疑线索,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9.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责任外,还应建立完善制度,设立防线组织,实行背景审查,组织专业培训,定期自查安全隐患。浙江国家安全机关将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更新重点单位名录,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